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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技对技,以诈对诈
:查修彭  :2026-03-26 10:39:58  :1045

以技对技,以诈对诈

“以技对技,以诈对诈”,是我向国家反诈机构献上的两条建议或曰计策。

国家有没有专门的反诈机构不清楚,可能有,可能由公安部门兼管。目前的反诈形势十分严峻,仅凭单薄的个人力量是无济于事、无能为力的。必须动用国家机器主动出击、重拳打击、巧妙应对,方能从根本上扭转局面,还老百姓一个安定、和谐的环境!

现在被欺诈者(受害人)的数量、被骗金额的巨大都非常吓人!个人损失动则以几十万、几百万计,把被欺诈者害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把受害人逼得厌世寻死、逼成抑郁症、精神病的比比皆是。

有哲人说:人不要在同一个地方跌到两次。可我看到有人竟连续被欺诈三次,你信不信?这除了受害人自身的素质有问题外,也说明欺诈者的欺诈术是挺高明的。

大部分欺诈钱财的原理其实都很简单,就是以小骗大,先让你尝一点小甜头,然后引诱你吃大亏。

但是各个欺诈的具体手段和具体操作就不那么简单了。如果一个欺诈运用了某种具体手段和具体操作,我们就会在这种欺诈后面加一个“术”字,变成了“欺诈术”,是这才是其高明所在,是秘不示人的。 

据说欺诈团伙内部的一条欺诈术,可以卖到几百万,因为掌握了一条就能骗到几个亿,你说恐不恐怖?

以下再来具体说说,我所献上的两条反诈建议或曰计策。

一、以技对技

就是以反诈的技术应对欺诈者(骗子)的技术欺诈。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科技越来越先进、发达了,欺诈者(骗子)也越来越注重技术欺诈了。可以说,谁掌握的科技更先进,谁就能更胜一筹。

为什么一个欺诈者(骗子)可以毫无顾忌地在网络上对你实施聊天欺诈,而不担心留下蛛丝马迹,日后会找他麻烦?

为什么一个欺诈者(骗子)向你展示的图片、资料都是真实的,因此会赢得你的充分信任,拆除心理防线?

为什么一个欺诈者(骗子)从不顾虑他向你抛出的金钱诱饵收不回、骗你的巨款卷不走?

这些都是欺诈者(骗子)借助和利用了现代科技。

许多欺诈者(骗子),已建立了专事欺诈的组织,有严密分工,更讲究技术行骗了。他们不仅要吸干、诈(榨)尽每一个被欺诈者(受害人)全身最后一滴血,还要让那些本身并不富裕、没有一点油水可捞的人输了血(贷款、借债)再诈(榨)!

不敢说,凡被欺诈者(骗子)盯上或主动与欺诈者(骗子)链接上的结果就必然逃脱不了被诈、受害的命运,这类人绝大多数面临的结果都一样,则是确定无疑的。有人统计说:十个人里就有七个受骗。

我就看到有一个研究心理学的漂亮女高知在自述她被骗走巨款的视频,对她而言,是够聪明、够有防范意识了。

不说她被骗的具体细节,只说她是被一个团伙欺诈的,前台只是一个根据她的需求在表演的演员,后台则有“集体智慧”在分析她,这样的技术操作,试问有谁招架得了?

应该说,欺诈的手段和操作是个技术活,所以我们称其为欺诈术。既然现在的欺诈术是有技术含量的,我们就要同样用技术来反诈。

如果我们用的反诈技术比欺诈者(骗子)运用的技术更先进,他们的丑恶用心岂能得逞?

如今不是有一种监控技术?

如在网络上发表了不当文字,会被删除;

如有陌生电话铃响,会显示是否“骚扰”;

如向某帐号汇款,会提示安全确不确定。

国家有关部门如果把这些监控技术应用在反诈上,就会制止许多悲剧的发生,是功德无量的!

可能现在的技术水平还没有先进到能监控所有利用网络进行私下隐秘行骗的地步。

那就要鼓励有志人士积极研发这种能监控的先进技术,我就不信欺诈者(骗子)的技术能高过国家的反诈技术!

二、以诈对诈

就是以反诈的欺诈应对欺诈者(骗子)的欺诈。

我们在社会上做人、立足,是要讲诚信、守信用的,但不是对任何人都一样。对欺诈者(骗子)的欺诈,我们就要回之以欺诈,不要蠢猪般的仁义道德。

就被欺诈者(受害人)的个人来说,我是建议你们不要被讲诚信、守信用的绳索所捆绑。

主要是建议国家的反诈机构,也要用某种欺诈的方式来反击欺诈者(骗子)。

如欺诈者(骗子)不是在网上四处寻找猎物吗?公安部门正好派员在网上与之链接,更要主动派员在网上链接欺诈者(骗子),谎称自已是一个不谙世事者,装成是一个上钩者,是“一头待宰的肥猪”。

就像智取威虎山扬子荣打入敌人内部, 神话木马计从马腹杀出奇兵那样,就可摸清欺诈者(骗子)的套路和行踪, 他们就无处遁形,就可对他们一网打尽。

有人说,建议好是好,只是公开发表了,有泄密之嫌,岂不是让欺诈者(骗子)警觉起来,早做防范?

泄密也有好处,就是能起到一种无形的震慑作用。 欺诈者(骗子)在行骗时,就会想自已的行为是否有网络监控?就会想那个被欺诈者(受害人)是否是公安人员冒充的?于是就会有所忌惮、收敛,这不就减少了社会欺诈,难道不好吗?

有人说, 欺诈者(骗子)知道了有监控,就会在对被欺诈者(受害人)行骗时要求换一个不受监控的软件操作,而被骗者依然会照办,依然会往坑里跳,怎么办?

既然如此,那就叫自愿上钩,活该倒霉。那就让这些人花钱买教训,掉坑得清醒吧。

我向国家反诈机构献上的“以技对技,以诈对诈”两条建议或曰计策,并不是什么创见,就是古人说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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